• 公開經營的股份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會統一履行管理和控制職責(實行統一管理制度的股份公司)。 在這種情況下,股份公司沒有監事會,董事會成員被視為高級官員。 (2) 商業公司的公司名稱、總部、地點和分支機構以及公司的活動範圍——如果會員在公司合同中沒有排除這一點——可以由公司主體以簡單多數票修改。 (4)提供非貨幣出資的會員(股東)必須在出資送達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業協會證明,合夥協議中規定的價值不超過合夥協議規定的價值。 會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會員非貨幣性出資…[Read more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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